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申論題 109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三 題

三、A 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銀)依據財政部依其法定職權訂定之「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進用之人員。臺銀核布其107年年終考核列乙等79分。A 不服,經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遭駁回後,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提起再申訴。保訓會應為如何之決定?試說明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此題應首先判斷「請求權主體」的身分定性。臺銀屬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依釋字第305號解釋其員工與公司間原則為私法契約關係;接著須檢驗A是否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依法任用」之準用要件,進而得出保訓會應為「程序上不受理」之決定。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A依財政部「人事管理準則」進用,是否具備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或準用身分?保訓會對於A之再申訴應為如何之決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