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0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一 題
一、公務員甲在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辦理櫃台工作。由於甲之住所緊鄰辦公地點附近,其只要花費約 10 分鐘的車程即可以到達工作地點,故甲深感幸福。惟 1 年後甲被指派到該事務所之景美辦事處辦理櫃台工作。由於甲每天必須多花費半小時的車程才可以到達工作地點,故甲深感不便。若甲就此一工作指派措施不服,請問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之意旨,甲之救濟管道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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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聯想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打破特別權力關係之『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接著定性『機關內部職務與工作地點調動(未降級降薪)』屬管理措施,最後推導出救濟雙軌制:保障法內部的申訴、再申訴程序,以及釋字785號賦予的後續行政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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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機關內部工作地點調動之法律性質為何?依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意旨,公務員對此類措施不服之救濟途徑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大法官解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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