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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6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一 題

一、公務員甲以父親年邁乏人照料為理由,提出辭職申請。服務機關拖延一年後,予以拒絕。請問服務機關處理是否合法?甲得如何尋求權利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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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公務員「申請辭職」遭「拖延拒絕」,應立即聯想《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2條之1關於辭職權保障與「30日准駁期限」之規定。解題時先點出逾期未決定的「視為同意」法律效果,再依據機關違法拒絕的處分性質,帶出「復審→行政訴訟」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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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務人員辭職權之保障與機關准駁期限,以及機關違法拒絕辭職時之權利救濟途徑。 【解析】 壹、服務機關之處理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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