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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四 題

T 市政府衛生局所屬公務員甲,遭受職場霸凌。甲得以經何種管道以尋求權益保護?倘 T 市政府成立調查小組,經調查而作出最終評議,衛生局因此否准了甲之主張。試問,甲可否針對衛生局之決定,提起行政爭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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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公務員遭受職場霸凌的救濟途徑,以及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對公務員救濟權的放寬。作答時需先點出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內部申訴管道,接著以釋字第785號解釋及憲法基本權(健康權、人格權)為核心,論述機關否准霸凌成立之決定是否實質影響權利,進而推導出其得否提起復審與行政訴訟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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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一、公務員遭受職場霸凌之權益保護與申訴管道為何? 二、機關對於職場霸凌事件所為之「否准決定」,是否屬影響公務員基本權利而得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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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場霸凌公務員救濟
💡 依保障法區分管理與處分,並按釋字785號意旨保障訴訟權。

🔗 職場霸凌救濟法律流程

  1. 1 事實發生 — 遭受職場霸凌並認為權益受損。
  2. 2 內部管道 — 依保障法§77提申訴、再申訴。
  3. 3 定性轉換 — 依釋字785,侵害基本權之決定屬行政處分。
  4. 4 爭訟程序 — 依保障法§25提復審,後接行政訴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探討「管理措施」與「行政處分」在司法實務中的界限判定。
🧠 記憶技巧:內申訴、外復審;人格受損找785,處分救濟雙軌行。
⚠️ 常見陷阱:易誤認職場霸凌僅屬「管理措施」而僅止於申訴程序,忽略釋字785後對基本權受損之爭訟權放寬。
釋字第785號解釋 特別權力關係之演進 公務人員保障法申訴與復審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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