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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1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一 題

甲應公務人員三等考試及格,分配於 A 機關接受實務訓練。實務訓練期間期滿,經 A 機關考核,認為甲工作消極懈怠,評定其實務訓練成績為不及格,並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保訓會於民國(下同)109 年 3 月 2 日廢止甲之受訓資格。嗣 A 機關於甲離職後接獲任職於 A 機關之乙反映,甲於實務訓練期間對乙有性騷擾之情事,且甲於離開 A 機關後仍持續對乙有騷擾行為。A 機關經查證後認為確有性騷擾情事,惟情節輕微,對甲予以申誡一次之處分。甲對於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以及 A 機關對其之申誡一次處分皆不服,甲應如何尋求救濟?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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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辨別身分與定性:甲為實務訓練人員,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廢止受訓資格及申誡均屬影響權益之行政處分(後者需引用釋字第785號)。
  2. 確定原處分機關與救濟管轄:廢止受訓資格機關為保訓會,為避免球員兼裁判,須依訴願法向「考試院」提訴願;申誡處分機關為A機關,則應依保障法向「保訓會」提復審。離職身分不影響其對任職期間行為受懲處之救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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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考試錄取人員對保訓會所為之「廢止受訓資格」,以及原服務機關對其離職後發布之「申誡處分」,應分別如何提起行政救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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