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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6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二 題

二、住所設於臺北市之公務員甲於某行政機關服務,與同事乙常因細故爭吵,嚴重影響機關同仁工作情緒,機關首長屢次規勸,不僅無效,甚至變本加厲。機關首長乃將甲調離至該機關南部辦公室。惟甲之妻子長期患病,必須留在臺北醫院就醫,而兩名子女年幼,也乏人照料。甲認為此一職務調整行為對其婚姻及家庭生活已造成重大衝擊,不服該職務調整行為。請問甲得如何尋求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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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公務員職務調動」與「不服救濟」,首要聯想釋字第785號解釋及保訓會最新實務見解,將「調任」定性為行政處分。解題應涵蓋三層次:(1) 程序面:行為定性與救濟途徑(復審→行政訴訟);(2) 實體面:主張機關裁量瑕疵(違反比例原則與家庭生活權保障);(3) 暫時權利保護:聲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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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機關將公務員調任異地之行為定性為何?甲應循何種程序進行權利救濟?且實體上與程序上得為何種主張以保障其家庭生活?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救濟程序(復審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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