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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0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三 題

三、公務員甲因涉嫌貪污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乃自請辭職。請問服務機關得否拒絕之?若服務機關准予辭職,惟於免職令註明甲係「因涉貪污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辭職」之事由。甲若對上述註記不服,有何救濟管道?(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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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公務人員之辭職權保障及行政救濟途徑。首先應連結《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2條之1,判斷機關有無拒絕辭職之法定事由;其次,針對免職令上之「註記」,應分析其法律性質(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並結合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論述對應的復審或申訴/再申訴,以及接續之行政訴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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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機關對涉貪起訴公務員之辭職有無否准權?免職令上之涉案註記應如何定性及循何途徑救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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