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9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一 題
一、甲任職於 A 直轄市政府警察局時,於104年7月1日與他人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因其具有警察身分而犯罪,未獲緩刑宣告,該判決於106年7月15日確定。A 市政府警察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規定,於106年9月26日通知甲免職,免職處分溯及至106年7月15日刑事判決確定日生效。甲不服免職處分,認為犯罪情節輕微,A 市政府警察局可裁量不予免職;且免職處分之效力應自送達甲之次日起算。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第2項)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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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關於「消極資格」與「任用後免職」之規定。解題關鍵在於辨別免職處分屬羈束處分(無裁量空間),並熟記任用法施行細則針對不同免職事由所明定的生效日期(本件為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執行)。需特別注意依現行法應正確引用第28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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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警察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予以免職是否有裁量空間?該免職處分之生效日應自送達次日起算,抑或溯及至刑事判決確定日?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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