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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1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三 題

甲任職於 A 機關擔任人事處專員一職,經 A 機關指派兼辦採購業務。後甲調任 A 機關法政處專員,其所兼任採購業務是否應同時免兼?如 A 機關打算繼續指派甲兼辦採購業務,是否應重新指派?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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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機關內部調任與兼辦業務的考題,首先應聯想「職務與職責」的連動關係以及「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的規定。解題關鍵在於釐清「兼辦業務」是附隨於「原職務」的行政指派,當本職變動時,原指派即失所附麗,必須辦理移交;機關若要維持原兼辦狀態,必須重新審酌新職務的負荷並重新作成指派,以符職權明確與依法行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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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務員於機關內部調任新職時,原經機關首長指派之兼辦業務是否隨同移轉?機關如欲維持原兼辦狀態是否須重新指派?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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