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9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四 題
四、公務人員若對服務機關或長官之工作指派不服時,能否提起救濟與申請調處?(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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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障法」的救濟體系與最新的實務變革。核心在於區分「行政處分」與「管理措施」。以往工作指派多被視為「內部管理措施」,僅能提申訴、再申訴。但關鍵在於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後的變革,該解釋打破了傳統「申訴/再申訴」與「復審」的僵化界線。此外,針對「申請調處」的部分,應引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5條之規定,說明調處的對象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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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在於公務員不服工作指派之救濟途徑,涉及「行政處分」與「管理措施」之界定,以及釋字第785號解釋後對救濟範圍的放寬。此外,亦涉及保障法中特有的「調處」制度。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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