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4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二 題
公務員之義務,基本上規定於「公務員服務法」,此法所形成的義務,屬公務員執行職務、遂行行政作用所應遵守的義務。其中,公務員除了有忠實執行職務之義務外,亦有服從長官所發命令之義務。試問,所謂「服從義務」之內涵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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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連結「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舊法第2條)」與「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答題層次應從「行政一體」帶出服從原則,再依長官命令為「合法」、「不當」、「一般違法」、「違反刑事法律」四個層次,精準論述服從義務的界線與公務員的審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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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公務員之服從義務旨在維持「行政一體」與「層級節制」原則,確保國家行政效能。然此義務並非盲從,為兼顧「依法行政」原則,現行法制針對服從義務設有明確之界線與處理程序。 【論述】 一、法源依據與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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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從義務內涵
💡 依命令性質採分級處理程序,以調和行政一體與依法行政原則。
🔗 違法命令處理流程與責任歸屬
- 1 審查與報告 — 認命令違法應先向長官報告,促其重新審查。
- 2 長官書面下達 — 長官認未違法並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
- 3 履行服從義務 — 公務員此時應執行該命令,不得拒絕。
- 4 責任移轉免責 — 執行後之法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公務員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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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若命令涉及刑事犯罪,則無此流程,應直接拒絕服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