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3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一 題
試述公務員服務法適用之人員有那些?又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有那些特定事項不適用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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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係公務員法中最基礎的「適用對象」考題,重點在於區分「廣義公務員」的範圍,以及111年修正後對於「公營事業人員」與「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的特殊規範。考生應先引用《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確立一般適用範圍,再針對第26條有關排除適用或另訂準則的部分進行細緻論述。思考主軸為:1.服務法的適用主體演進(從釋字24號到現行法);2.針對不同身分(事業人員、教師)的法規鬆綁與權利義務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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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在於《公務員服務法》(下稱服務法)的適用範圍(第24條)及特殊對象的準用與排除規定(第26條)。重點在於釐清受雇於公家機關人員之身分屬性與應遵守之義務程度。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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