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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5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三 題

三、中華民國人民犯罪,於那些情形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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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題,核心在考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消極任用資格)。作答時應先過濾第28條第1項各款,精確挑出與『犯罪』直接相關的款次(第3、4、5、7款),並輔以各款的立法目的與但書(如緩刑)進行詳細說明,最後可補充任用後發現的法律效果以增加答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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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公務人員為國家行使公權力,其品操、廉潔與國家忠誠度攸關政府威信與人民權益。為防杜品德不佳或有嚴重犯罪紀錄者進入公務體系,《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明定消極任用資格(即阻卻任用事由)。 【論述】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因「犯罪」而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形,具體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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