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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四 題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何種公職人員應向監察院申報財產?(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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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單純的法規條文背誦題。核心在於區分「一般申報對象(向所屬機關政風處申報)」與「高階公職申報對象(向監察院申報)」。考生需準確列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4 條規定的對象,並注意是否有最新修正(如111年修正增加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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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4條之管轄機關規定,特別是須向「監察院」申報的高階人員範疇。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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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財產申報對象
💡 依財產申報法第4條,位高權重公職人員應向監察院申報以受高度監督。
  • 中央高層:總統副總統、五院正副院長及政務人員(法§4第1款)。
  • 民意代表:立法委員、直轄市及縣(市)議會議員(法§4第1款)。
  • 地方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法§4第1款)。
  • 特定首長:司法、軍事機關及國營事業正副首長(法§4第1款)。
🧠 記憶技巧:中央五院政務官,首長立委與議員,權大責重監院管。
⚠️ 常見陷阱:容易遺漏「縣(市)議員」已改由監察院受理,且須「上網公告」之修法要點。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財產申報之實質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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