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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3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三 題

公務人員保障法針對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依據公法上財產權之事項設有不同消滅時效期間之規定,請分別加以說明之。又該等事項以外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應適用何法律之規定?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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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1條有關消滅時效的規定。考生需要區分「本俸、加給」與「其他金錢給付」。思考流程:1. 區分時效類型(10年與5年);2. 釐清適用對象(薪俸vs其他);3. 尋找補充法源(《行政程序法》第131條);4. 注意時效起算點(可行使之日起)。這是一個純粹法條記憶與分類的題目,答題需精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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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公務人員保障法(下稱保障法)第91條之消滅時效規定。
  2.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之補充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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