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考申論題 112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二 題

二、禁止公務員兼營商業的基本法理何在?兼營商業的範圍如何?公務員持有特定公司之股票,是否受到兼營商業的限制?(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核心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關於「經營商業」的規定,特別考驗考生對111年修法重點的掌握。答題時應先闡明禁止經營商業的行政法理,接著精確引用新法第14條第2項定義經營商業之範圍,最後針對「持股」問題,必須區分「對該事業有無直接監督管理權限」分別論述新法第3項(全面禁止持股)與第4項(10%持股上限)之法律效果。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破題】公務員兼營商業之限制,乃《公務員服務法》規範公務員忠誠義務與利益衝突迴避之核心。111年修法更進一步明文化經營商業之定義與持股比例限制,以符實務需求。 【論述】 一、禁止公務員兼營商業的基本法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