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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三 題

甲警員因執行指揮交通勤務時身著名牌雨衣、休閒鞋及屢次未刮鬍鬚等各種服裝儀容不整行為,遭服務機關核予申誡懲處共計 18 次。服務機關以甲執行指揮交通勤務屢次造成嚴重塞車,平時考核紀錄表中各考核項目之考核紀錄,品德操守項目 3 次為 D 級、創新研究及簡化流程項目 2 次及語文能力項目 1 次為 C 級,其餘項目均為 B 級,當年度有 18 次申誡,僅 2 次嘉獎等情,將甲之年終考績考列為 丙等。甲主張值勤時因下雨需穿雨衣,雨淋濕皮鞋因而換穿休閒鞋,其未著機關製發之制式雨鞋與未刮鬍鬚並無儀容不整之情形,不應予以申誡;其雖沒有大功勞,但未曾犯大錯,不應核予年終考績丙等。針對 18 次申誡及考績丙等之評定,甲有何救濟管道?甲之上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相關法條: 警察機關強化勤務業務紀律實施要點第 6 點規定:「執行勤務時,除服行便衣勤務外,應服裝整潔、儀容端莊、態度和藹,嚴禁發生下列情事:……(二)未依規定穿著制服、服裝儀容不整或配件不齊……。」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8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之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 6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一、不遵規定執行職務或執行公務不力,情節輕微。……」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警察機關強化勤務業務紀律實施要點第 6 點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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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聯想「釋字第785號解釋」及相關實務見解對公務人員權利救濟的重大變革,確認「申誡」及「考績丙等」屬行政處分,應適用「復審」及「行政訴訟」之救濟途徑。實體部分則需運用「判斷餘地」理論審查機關之處分,並帶入《公務人員考績法》中獎懲抵銷與考列等次之客觀標準進行事實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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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公務員對「申誡」及「年終考績丙等」之救濟途徑為何?
  2. 機關所為之申誡懲處與考績丙等評定是否合法妥適?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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