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08年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108年地特四等申論題 —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共 4 題 · 含 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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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
一、父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甲,於美國出生,亦取得美國國籍。甲返國後參
加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及格,經任用為公務人員。嗣經檢舉查證,服務機
關確認其具有雙重國籍。試就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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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
二、甲原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會計室主任,調任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會
計室主任後,是否應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若應申報,受理申報機關
為何者?(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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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題
三、甲為某直轄市新建工程處科員,於驗收某件公共工程之過程中,與承包
廠商有不當飲宴。經該直轄市政風處人員舉報後,新建工程處即對甲記
一大過。該事件經媒體披露後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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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題
四、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得否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
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試申述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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