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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8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一 題

一、父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甲,於美國出生,亦取得美國國籍。甲返國後參 加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及格,經任用為公務人員。嗣經檢舉查證,服務機 關確認其具有雙重國籍。試就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說明甲是否具 備我國公務人員之任用資格?其服務機關依規定應如何處置?(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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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雙重國籍』,應立刻聯想《國籍法》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的『消極任用資格』。本題解題關鍵在於精準區分時間點:甲是『任用時即具備雙重國籍』,因此機關的處置應為『撤銷任用』而非『免職』,答題時務必順帶論述撤銷任用後的法律效果(職務行為效力與俸給追還與否)以獲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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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兼具外國國籍者之公務人員任用消極資格,及任用後始發現任用時即具消極資格之機關處置與法律效果。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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