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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0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四 題

四、甲為公務人員,自民國 109 年 6 月 15 日起為 A 機關辦理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嗣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調任至 B 機關,主管建築管理業務。試問:甲任職於 A 機關與 B 機關期間,是否須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申報其財產?若須申報,應於何時申報?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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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判斷『採購主管』與『建管主管』是否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的應申報對象。接著運用時間線分析,代入該法第3條關於『就(到)職申報』、『定期申報』及『卸(離)職申報』的法定時效。特別注意本題的拿分關鍵在於『同一年度內職務調動,且新舊職務皆須申報』的例外規定(即免除原職之卸職申報,改為新職之就職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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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辦理採購及建管業務之主管人員是否具財產申報義務?其於具申報義務之不同職務間調動時,申報時機與類別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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