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08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四 題
四、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得否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
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試申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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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公職人員/關係人」與「機關」為「交易/補助」,應立即聯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的規定。答題架構須採「原則禁止、例外允許」之層次,不僅要臚列法定的例外情形(如公開招標採購、法定補助、未達一定金額等),更務必要補充論述「事前表明身分關係」與「事後公開」的程序義務才能拿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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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防範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進行利益輸送。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第14條規定,對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相關機關間之交易或補助行為,係採「原則禁止,例外允許」之規範架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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