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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0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四 題

四、公務員得否兼任仲裁人?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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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公務員的兼職限制。考生應先定位到《公務員服務法》,特別是第 14 條及第 15 條(111年修正後)。雖然考卷是110年的題目,但解答應以現行法為基準並輔以當時脈絡。核心問題是:仲裁人是否屬於「業務」?是否屬於「非營利事業之職務」?以及是否需要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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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公務員服務法》關於兼任教學、研究或非營利事業職務之規定。
  2. 仲裁人性質之認定(非經常性、具公益或專業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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