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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4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一 題

憲法保障工作權,人民有工作選擇之自由。公務員與國家間之關係雖有別於一般私人與國家間之關係,但其仍為基本權之主體,自應同受憲法就各該基本權所規定之保障。然而,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規定,「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再者,依據同法之規定,公務員如欲進行兼職,依規定必須經過申報,並應取得主管機關同意,否則即可能面臨懲處。甲為 T 市政府警員,未經機關許可,於下班後兼任媒體運動賽事評論員,後遭懲戒法院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之規定,損及行政中立與公信力為由,判處降級併罰款。然而,有公股銀行所聘僱之運動員,因於奧運比賽獲得金牌,接獲大量代言邀約;為免有所疑義,主管機關期冀藉由修正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之方式,明定具國手資格之運動員,經機關同意可從事商業代言。 試問,對於公務員因其身分而受到如此兼職上之限制,是否牴觸了前述所謂,本於同屬基本權主體之身分,即應予以工作自由保障之憲法誡命?前述主管機關之作為,是否適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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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先確立公務員同為憲法基本權主體,其工作權受憲法保障,但基於維護公共利益(如職務專念、行政中立),國家可依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予以合理限制。其次,針對主管機關放寬兼職限制的手段,應立刻聯想到「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探討以「施行細則」排除公務員服務法限制是否逾越母法授權,藉此展現對法源位階的熟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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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公務員服務法對兼職之限制,是否違反憲法第15條對工作權之保障?
  2. 主管機關擬以修正施行細則之方式,放寬具國手資格之公營事業人員從事商業代言,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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