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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7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三 題

某公立大學體育系系主任,於上課時對學生表示,某公民投票案正在連 署提案中,該提案內容可能影響未來選手參賽權益,不要隨便去連署。 試說明其行為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可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 或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懲處或懲戒?(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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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多重法律身分與適用法規之區分。解題時應先引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7條確立其適用主體身分,接著以第10條涵攝「上課時要求不連署公投」之行為;最後,必須精準切割該身分在《公務人員考績法》(不適用,因非任用法人員)與《公務員懲戒法》(適用,屬廣義公務員)上的適用殊異,展現對人事法制的立體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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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立大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是否受行政中立法規範?其利用上課時間影響學生公投連署之行為是否違法?以及該身分應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公務員懲戒法》追究責任? 【解析】 壹、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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