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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1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二 題

二、甲為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因其三親等以內血親乙為縣市長選舉之候選人,於競選期間,甲公開為乙站台、助講、拜票,嗣後甲被依照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為此,甲不服系爭懲處處分而提起救濟,並於救濟期間提出如下主張:甲為公立學校之教師,並非公務人員,而不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規範,且即便受該法所規範,因甲乙之間為三親等以內血親的關係,故亦不違反該法之相關規定,況且,系爭懲處處分乃依法無據,因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中,並無賦予行政機關可為懲處處分之規定。請問:甲之上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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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下稱中立法)的準用對象與限制行為。考生需先確認:1.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是否準用中立法?(第17條)。 2. 禁止之助選行為為何?(第9條)。 3. 三親等親屬之「例外」是否適用於此? 4. 懲處的法律依據為何?(第16條)。論述順序應針對甲的三項主張逐一擊破。建議分配 22 分鐘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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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關鍵在於:中立法的準用範圍、政治活動之禁止及其例外、以及違反中立法的法律效果。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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