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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0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三 題

三、甲為 A 縣立國民中學教師,在其代理校長期間,某日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聘任其配偶乙為學校兼任教師。試問:甲聘任乙之行為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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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人事聘用與親屬關係的考題,首先應辨明當事人(代理校長)是否具備《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公職人員身分,接著檢驗其親屬(配偶)是否為法定的「關係人」。最後將「聘任」行為涵攝至法定的「非財產上利益」,以三段論法推導其是否違反利益衝突與自行迴避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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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立學校代理校長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適用對象?其聘任配偶為兼任教師之行為,是否違反利益衝突迴避及禁止圖利之規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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