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9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二 題
二、甲為A市政府民政局科長,同時為B政黨之副主席,於立法委員競選期間,擔任曾於同單位服務之前長官,現為B政黨立法委員候選人乙之競選總部總幹事,並於下班時間以A市政府民政局科長名義為乙站台助選。甲之上開行為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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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分確認:甲為民政局科長,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2條適用之對象。
- 爭點一:擔任黨職:甲擔任B政黨「副主席」是否合法?依中立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可加入政黨,但不得兼任政黨職務,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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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涉及黨職兼任、擔任競選組織職務以及助選行為之限制,重點在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5條、第7條及第9條之禁止規範。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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