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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4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二 題

📖 題組:
甲為於 A 機關任職之非主管公務人員,則甲得否為下列行為?請附具理由說明之。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於大學兼課。(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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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到《公務員服務法》中關於「兼職限制」的規定。解題關鍵在於指出「教學或研究工作」屬於法定的例外許可兼職項目,但必須依法定程序取得「服務機關同意」,並運用三段論法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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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務員於辦公時間外兼任教學工作之容許性及法定程序要求。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下班後於餐廳駐唱,並販售其自製之音樂卡帶。(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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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務員服務法》中關於「經營商業」與「兼職限制」之分野。解題時應將行為拆分為二:(1)「餐廳駐唱」涉及兼任業務之限制,須檢驗是否具備經常性與持續性;(2)「販售自製卡帶」涉及經營商業之禁止,須運用銓敘部函釋中關於智慧財產與藝術創作處分之例外見解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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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下班後於餐廳駐唱是否違反公務員兼職限制?販售自製音樂卡帶是否違反經營商業之禁止規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公務員兼職教學規範
💡 公務員兼任教學須經機關同意,並符合無不良影響等法定要件。

🔗 公務員申請兼任教學程序

  1. 1 事前申請 — 公務員主動向服務機關(A機關)提出書面兼職申請。
  2. 2 實質審查 — 機關依公服法15條6項審查有無不良影響或形象受損。
  3. 3 獲致准許 — 機關確認無消極要件後作成同意處分,甲始得合法兼課。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違反申請程序或消極要件,可能構成公務員懲戒事由。
🧠 記憶技巧:兼職口訣:一條(15條)原則、四項要同意、六項八款不准做。
⚠️ 常見陷阱:易誤以為非主管人員或教學屬公益性質即可逕自兼課,遺漏「事前機關同意」之法定程序要件。
公務員經營商業禁止 公務員兼任非營利團體職務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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