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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1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三 題

三、某大學教授,經政府延攬入閣擔任教育部部長,任職四年後卸任。某私立大學董事會,希望能借重此部長在教育界、尤其是與主管機關教育部的人脈關係,替該校謀取最大利益,故於其卸任部長後的第二年,邀請其擔任該校董事,並進而選任其為董事長,給予豐厚報酬。請問,該卸任部長任職私立大學董事、董事長,是否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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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公務員服務法》的「離職後利益迴避條款」(即旋轉門條款)。解題關鍵在於精確拆解法條要件:雖該部長滿足「離職三年內」與「職務直接相關」的條件,但必須敏銳識別「私立大學」的法律定性為非營利財團法人,從而不該當法條中「營利事業」的嚴格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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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卸任教育部長於離職後三年內轉任私校董事長,是否構成《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旋轉門條款」之違反? 【解析】 壹、法規依據(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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