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11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一 題
一、某公立高中,因原授課老師臨時於開學前辭職,故先安排臨時代課老師,同時緊急招聘新老師。但該校地處偏遠,無人應聘。該校教務主任聽聞校長長期住在國外姊姊的兒子剛取得碩士學位,專長相符,正在找工作,於是在校長不知情的情況下,主動依此關係商請校長姊姊的兒子,請他來校幫忙任教。校長姊姊的兒子基於幫忙校長舅舅,放棄原已談妥之其它工作,答應暫時幫忙一學期。此聘任案,經依該校規定,由教務主任與其他兩位老師面試後,送出聘任推薦案,續由校長主持之校教評會審議。當校長主持校教評會才看到相關資料,基於實在無他人應徵,過往原則上尊重推薦之慣例,故其未露聲色,在校教評會其他委員全票通過的情形下(校長未參與投票),依法聘任。請問:此公立高中校長主持校教評會,通過聘任其姊姊的兒子之決定,是否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有關圖利關係人、與關係人利益衝突之規定(請附理由說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首先應確認當事人(公立高中校長)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適用對象。接著最關鍵的解題陷阱在於「親等計算」,必須檢驗「校長姊姊的兒子(外甥)」是否符合該法第3條「關係人」之定義(二親等以內)。確認親等後,再涵攝法條判斷是否構成利益衝突與依法應迴避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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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立高中校長之外甥(旁系血親三親等)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之「關係人」?校長未迴避是否違反該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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