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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8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二 題

二、甲原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會計室主任,調任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會 計室主任後,是否應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若應申報,受理申報機關 為何者?(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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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聯想《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對於「申報義務人」的範圍,以及職務調動(跨機關)時的「申報時機」與「受理機關」。運用三段論法:先確認主計人員具申報義務,接著分析調任不同受理機關時適用「免卸職、應就職」的申報規則,最後依管轄標準確認應向新職機關政風室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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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公職人員調任不同機關但同屬應申報財產之職務時,其財產申報之義務(就到職申報或卸職申報)及受理申報機關之認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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