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申論題 108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三 題

三、甲為某直轄市新建工程處科員,於驗收某件公共工程之過程中,與承包 廠商有不當飲宴。經該直轄市政風處人員舉報後,新建工程處即對甲記 一大過。該事件經媒體披露後引起社會各界嚴厲批判,市長為平息眾 怒,遂將甲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甲作成記過之 懲戒判決,試問:新建工程處之記一大過處分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記 過懲戒判決之效力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核心為「懲戒與懲處之競合」以及「一事不二罰原則」。考生看到同一違失行為先被機關「記大過」(行政懲處),後又被公懲會「記過」(司法懲戒),應立即聯想到《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第3項「懲戒判決確定時,原處分失其效力」之規定,並點出司法懲戒優先的法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行政機關對公務員同一違法失職行為先行作成「行政懲處」(記大過)後,復經懲戒機關作成「司法懲戒」(記過)判決時,兩者之效力及競合關係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原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