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09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一 題
甲擔任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某海巡隊小隊長期間,收受賄賂提供大陸地區漁民該隊勤務分配表,使大陸地區漁民得以降低或免除遭該隊查獲之風險。甲之行為經懲戒法庭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五年」。甲主張其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行為已受刑事處罰,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無涉;懲戒法庭對其為「撤職並停止任用五年」之懲戒判決,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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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刑懲併行原則」及「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在公務員法上之適用。解題時須先指明公務員服務法與刑法之規範目的不同,公務員違法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服務法規時,構成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事由;其次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及實務見解,論述刑事處罰與懲戒處分目的迥異,不生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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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之刑事違法行為是否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而應受懲戒?懲戒法庭之判決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解析】 甲之主張均無理由,茲依相關法制與實務見解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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