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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9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二 題

📖 題組:
四、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若有違反,將依同法第22條之1處以刑罰。試問: ㈠何謂「公務員離職前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試舉例說明之。(10分) ㈡若公務員違反上述規定,得否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懲戒?(15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若公務員違反上述規定,得否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懲戒?(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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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懲戒對象:公務員懲戒法是否適用於「已離職公務員」?是的,依懲戒法第2條,只要違法失職行為是在「任職期間」發生,即便事後離職亦可懲戒。但本題的行為(違反旋轉門)是發生在「離職後」。
  2. 爭點解析:離職後之行為是否構成懲戒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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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時點,以及「離職後義務之違反」是否可作為懲戒對象。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一)

何謂「公務員離職前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試舉例說明之。(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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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律定義:引用《公務員服務法施行細則》或銓敘部歷來之函釋(現行多參照施行細則相關概念)。重點在於「業務往來」、「監督」、「管理」。
  2. 構成要件:包括:(1) 承辦該事業之營利業務;(2) 監督管理該事業;(3) 對該事業之業務有准駁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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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考查《公務員服務法》中旋轉門條款之核心概念「職務直接相關」之內涵及其具體適用案例。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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