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1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一 題
一、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的醫師甲,自中華民國(下同)108 年 11 月 1 日至 109 年 12 月 12 日期間,進行公立醫院的法定採購事項,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收取賄款以進行採購。嗣後經由匿名舉報,110 年 2 月 1 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啟動偵查程序,甲在偵查程序中認錯並坦承不諱,嗣後甲受有罪判決確定,並受褫奪公權之宣告。因上開違法行為,甲亦被停止其職務,且被移送至懲戒法院(庭)審理。甲於懲戒法院審理期間抗辯如下:甲雖為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的醫師,但非公務員懲戒法所稱之「公務員」,且基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甲已遭受刑事處罰,更被停止其職務,故不應再受到懲戒處分。準此,懲戒法院可否另為懲戒處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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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公務員懲戒法(下稱本法)中關於「公務員」的定義範圍,這是甲抗辯的第一核心。接著,應討論公私法混合契約或行政受託行為(採購)在懲戒法上的評價。其次,針對「一行為不二罰」的抗辯,考生應切入「刑懲並行原則」以及「懲戒處分與刑事罰之本質差異」。最後,關於「停止職務」是否屬「處分」的一環,需區分職務上之保全處分與實質懲戒處分之不同。論述順序建議:1. 公務員定義之釐清。 2. 刑事罰與懲戒罰之關係。 3. 停職之性質與重複處罰之誤解。建議分配 22-25 分鐘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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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對象(特別是公立醫院醫師從事採購之定性)、刑事罰與懲戒罰之「刑懲並行原則」,以及停止職務之性質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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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與刑懲並行
💡 採購醫師屬公務員且適用刑懲並行原則,不受一行為不二罰限制。
| 比較維度 | 刑事處罰 | VS | 懲戒處分 |
|---|---|---|---|
| 法律依據 | 刑法、刑事訴訟法 | — | 公務員懲戒法 |
| 處分目的 | 維護社會秩序及法益 | — | 整飭公務紀律與形象 |
| 執行機關 | 普通法院刑事庭 | — | 懲戒法院 |
| 適用對象 | 具刑事責任能力之人 | — | 僅限公懲法適用對象 |
💬兩者性質、目的與功能不同,依刑懲並行原則可重複課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