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9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三 題
三、甲為某職轄市政府之公務人員,因涉犯刑事案件而遭羈押。於停止羈押後,主管機關認甲涉案情節重大,而將其移付懲戒並停止職務。懲戒法院於審理後對甲為降級處分之判決,甲申請復職,而其服務機關否准其申請。甲若對該停職處分不服,是否得提起救濟?又該否准處分是否合法?(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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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職處分的救濟:公務員被「停職」是身分權重大受損。依大法官釋字第611號及《公務人員保障法》,停職處分屬行政處分,甲可提起「復審」。
- 申請復職的要件:本題涉及《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職權停職)與第7條(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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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公務員受停職處分之救濟途徑,以及懲戒判決確定後,「復職」之法定要件與機關裁量權之限制。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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