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07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四 題
某公立學校校長於下班時間飲酒駕車,造成事故,被依刑法公共危險罪
起訴,所屬主管機關擬先將其移送懲戒,其隨即趕辦退休。試依公務員
懲戒法之相關規定,說明該校長之行為是否構成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事
由?其申請退休案可否同意?(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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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的『身分界定』與『防搶退機制』。首先須依釋字第308號確立公立學校校長適用公懲法;接著涵攝公懲法第2條『非執行職務違法行為』之要件;最後引述公懲法第8條及相關退撫法規,論證主管機關面臨『搶退』時應不予同意並儘速移送的行政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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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立學校校長酒駕肇事是否構成《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事由?其於主管機關擬移送懲戒之際趕辦退休,主管機關是否應予同意? 【解析】 壹、校長之行為構成《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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