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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0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一 題

一、警察人員甲為原住民,於假日在家喝酒,並擬與其朋友乙外出打獵,於清槍過程中槍枝走火,誤傷乙,甲火速開車將乙送至醫院。後檢察官對於該事件,就誤傷乙部分因甲已與乙和解,故為緩起訴之決定;就酒駕部分,則因認為是緊急避難,故為不起訴之決定。惟甲之服務機關於之後評定其年終考績時,仍以甲酒駕為理由,評定其年終考績為丙等。甲不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該委員會應為如何之決定?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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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察公務人員考績救濟程序的演變以及實體適法性的審查。首先,考生需識別出關鍵的「程序爭點」:公務員對考績丙等不服,究竟應提起「復審」還是「申訴、再申訴」?這涉及大法官釋字第 785 號解釋後,保訓會實務見解的重大變更。其次,在「實體爭點」部分,應探討行政機關對於事實認定(酒駕是否構成緊急避難)是否受刑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拘束,以及考績評定是否違反行政法的一般原則(如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或是否有裁量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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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考績丙等之救濟程序(復審與申訴之區分)。
  2. 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對公務人員救濟權利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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