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9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一 題
一、甲應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農業行政類科錄取,於106年12月1日分配至某縣A鄉公所占課員職缺實施實務訓練。其於訓練期滿後經A鄉公所評定實務訓練成績為41分不及格,嗣經該公所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經保訓會於107年5月14日核定其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並廢止其受訓資格。甲不服,向保訓會提起復審,保訓會應為如何之處理?(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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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辨識當事人身分與處分性質:首先要判斷「考試錄取受訓人員」是否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雖然受訓人員非正式公務員,但依保障法第102條規定,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廢止受訓資格屬於「行政處分」。
- 釐清救濟途徑:針對行政處分,應提起「復審」而非「申訴、再申訴」。本題甲已提起復審,程序上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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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核心在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對於「廢止受訓資格」之行政處分不服時,其救濟程序之適用,以及原處分機關(保訓會)在收到復審書後應踐行的法定處理程序。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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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資格廢止救濟
💡 受訓廢止處分之性質為行政處分,不服應提復審並經自審。
🔗 保訓會受理復審處理流程
- 1 提起復審 — 甲不服廢止資格處分,向保訓會遞送復審書。
- 2 自我審查 — 原處分單位(培訓處)審查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 3 移送審議 — 維持原處分時,應於20日內移送保障處審議。
- 4 復審決定 — 由復審專門委員會審議並作成復審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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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若不服復審決定,後續應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