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9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一 題
一、甲應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農業行政類科錄取,於106年12月1日分配至某縣A鄉公所占課員職缺實施實務訓練。其於訓練期滿後經A鄉公所評定實務訓練成績為41分不及格,嗣經該公所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經保訓會於107年5月14日核定其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並廢止其受訓資格。甲不服,向保訓會提起復審,保訓會應為如何之處理?(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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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考試錄取受訓人員』不服『保訓會處分』的題目,首先須聯想《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其救濟途徑為『訴願』而非『復審』。接著應運用《訴願法》第58條,精確論述原處分機關(保訓會)收受救濟書狀後的『重新審查』與『儘速移送管轄機關(考試院)』程序,切忌混淆為保障法第44條的復審20日移送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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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探討考試錄取受訓人員不服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處分時之正確救濟途徑,以及保訓會身為原處分機關收受救濟書狀後應踐行之法定處理程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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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資格廢止救濟
💡 受訓廢止處分之性質為行政處分,不服應提復審並經自審。
🔗 保訓會受理復審處理流程
- 1 提起復審 — 甲不服廢止資格處分,向保訓會遞送復審書。
- 2 自我審查 — 原處分單位(培訓處)審查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 3 移送審議 — 維持原處分時,應於20日內移送保障處審議。
- 4 復審決定 — 由復審專門委員會審議並作成復審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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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若不服復審決定,後續應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