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考申論題 109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一 題

一、甲應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農業行政類科錄取,於106年12月1日分配至某縣A鄉公所占課員職缺實施實務訓練。其於訓練期滿後經A鄉公所評定實務訓練成績為41分不及格,嗣經該公所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經保訓會於107年5月14日核定其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並廢止其受訓資格。甲不服,向保訓會提起復審,保訓會應為如何之處理?(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1. 辨識當事人身分與處分性質:首先要判斷「考試錄取受訓人員」是否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雖然受訓人員非正式公務員,但依保障法第102條規定,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廢止受訓資格屬於「行政處分」。
  2. 釐清救濟途徑:針對行政處分,應提起「復審」而非「申訴、再申訴」。本題甲已提起復審,程序上無誤。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考點分析】 本題核心在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對於「廢止受訓資格」之行政處分不服時,其救濟程序之適用,以及原處分機關(保訓會)在收到復審書後應踐行的法定處理程序。 【理論/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受訓資格廢止救濟
💡 受訓廢止處分之性質為行政處分,不服應提復審並經自審。

🔗 保訓會受理復審處理流程

  1. 1 提起復審 — 甲不服廢止資格處分,向保訓會遞送復審書。
  2. 2 自我審查 — 原處分單位(培訓處)審查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3. 3 移送審議 — 維持原處分時,應於20日內移送保障處審議。
  4. 4 復審決定 — 由復審專門委員會審議並作成復審決定書。
🔄 延伸學習:若不服復審決定,後續應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 記憶技巧:受訓救濟三部曲:102準用、25復審、44自審移送。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保訓會「雙重身分」下的處理程序,誤以為不須經過第44條的機關內部移送程序。
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對象 復審與訴願之制度比較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公務人員懲戒制度與權益保障
查看更多「[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