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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3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 題

📖 題組:
A 酒店修繕工程經 T 市政府工務局認定為新違建,阻礙消防通道、危害公共安全,於業主未依期限自行拆除後,依排定日程並通知業主,由該局專門委員甲(簡任第十職等)帶隊,率領主管科長乙(薦任第九職等)、技正丙(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及工程隊前往拆除。業主請託市議員丁、戊到場關切,並有一群道上黑衣兄弟在旁助陣阻擋,交涉拆除過程中,技正丙與業主方發生肢體衝突而受傷,專門委員甲與科長乙商議後,決定暫緩拆除作業。事後,工務局認為甲、乙未妥為事前規劃、執行公務不力,年終考績給予乙等及其他人事作為。試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回答下列問題:(25 分)
乙不服年終考績決定,得如何請求救濟?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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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考績救濟」必須立刻聯想到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的實務決議。過去考績乙等被視為管理措施僅能申訴,現今已定性為「行政處分」,故救濟途徑已轉變為「復審」及「行政訴訟」,這是公務人員保障法必考的重大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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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列乙等之法律性質為何?當事人不服時應循何種途徑尋求行政救濟?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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