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4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為於 A 機關服務之薦任第八職等公務人員。試問:
甲為於 A 機關服務之薦任第八職等公務人員。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於何種情況下,得透過年終考績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之任用資格?(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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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透過年終考績取得晉升資格」,考生應立即聯想到《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1條的「考績升職等」規定。接著須判斷「薦任第八升第九職等」屬於「同官等內晉升」,不涉及跨官等(無須升官等考試或訓練),故直接套用考績升等的法定要件(二年甲或一甲二乙)進行涵攝即可。
小題 (二)
若 A 機關被裁撤後,承受其業務之 B 機關已無薦任第八職等之職缺時,就甲之任用應如何處理?(15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機關裁撤時之公務人員身分保障與任用處理程序。解題時應優先想到《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9條(機關裁撤的處理順序:留任、退休、資遣、免職),並結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與《公務人員保障法》的職等保障規定,探討『同官等降調留任』的合法性與法律效果,展現層次分明的答題邏輯。
考績升等與裁撤安置
💡 規範薦任職等考績升等之法定要件,以及機關裁撤時之任用安置保障。
- 考績升等:依考績法§11,連2甲或3年內1甲2乙且敘至本俸最高級。
- 升等程序:須具任用資格,經機關首長核定及銓敘部審定後始生效。
- 裁撤保障:依保障法§10,上級或承受機關應予安置或重新派職。
- 職等保障:依任用法§22,無同職等缺時,得留原職等繼續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