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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9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四 題

四、甲為職務列等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之一等秘書,自108年2月1日起代理其所屬部門之主管,職務列等為簡任十二至十三職等。嗣又於同年4月1日起代表政府兼任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監察人,為期2年。甲於同年5月31日結束代理職務。試問甲應於何時,向何機關為財產申報?又甲在結束代理職務時,是否應辦理卸職申報?(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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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關於「代理」及「兼任」職務時的財產申報義務、時點與受理機關。解題關鍵在於拆解甲的兩個身分:(1)兼任私法人監察人依法應如何申報;(2)代理主管依法起算申報之時點為何,以及適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中『期間屆滿前解除代理』與『未喪失應申報身分』的免辦卸職申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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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職人員代理主管職務及代表政府兼任私法人監察人之財產申報義務時點、受理機關,以及身分轉換時卸職申報義務之判定。 【解析】 壹、甲應於何時、向何機關為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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