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3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 題
📖 題組:
公務人員甲為地方特考三等經建行政類科考試及格分發任用,現任某區公所經建課課長,有人匿名檢舉其於 111 年 11 月取得加拿大國籍,經人事單位於同年 12 月 10 日查證屬實。試問:(25 分)
公務人員甲為地方特考三等經建行政類科考試及格分發任用,現任某區公所經建課課長,有人匿名檢舉其於 111 年 11 月取得加拿大國籍,經人事單位於同年 12 月 10 日查證屬實。試問:(25 分)
取得加拿大國籍後的職務行為效力如何?服務機關應否追還甲取得加拿大國籍後的年終及考績獎金?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核心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關於公務人員任用後取得雙重國籍之法律效果。考生應先判定其免職生效日時點,接著援引第28條第4項規定分析『職務行為效力(信賴保護原則)』,最後針對『獎金是否追還』特別點出雙重國籍屬於該項但書『應予追還』的例外規定,並說明獎金屬於給付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