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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9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二 題

二、甲應107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正額錄取,分配至 A 機關實施4個月實務訓練。期間 A 機關審認甲不聽長官指揮及命令,情節嚴重,核予其記過一次之懲處。訓練期滿後,A 機關評定甲實務訓練成績為55分不及格,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嗣經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甲不服記過一次之懲處及廢止受訓資格之決定,依法得如何提起救濟?(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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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界定「受訓人員」為《公務人員保障法》準用對象。接著將兩項不服之客體拆開分析:1.「記過」依釋字第785號及實務見解已屬行政處分,因由A機關作成,應向保訓會提「復審」;2.「廢止受訓資格」由保訓會作成,性質亦為行政處分,但因保訓會為原處分機關,為避免球員兼裁判,須依《訴願法》向考試院提起「訴願」。本題測驗考生對不同處分機關與救濟管道(復審 vs. 訴願)之精確區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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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實務訓練人員受訓練機關之記過懲處,以及遭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其行為定性為何?應分別循何種程序提起行政救濟? 【解析】 壹、甲之法律身分與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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