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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1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四 題

四、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所稱「行政處分」,過去在保障實務認定上,受歷次司法院解釋影響,尚以有「改變公務人員之身分或對公務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者」為限。在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後,現行保障實務對何種人事行政行為構成行政處分之認定,已有所調整,不再有前述限制,請說明理由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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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特別權力關係」的演進與「釋字第 785 號解釋」的核心意旨(有權利即有救濟)。作答時應先對比過去「重大影響說」的舊標準,接著以釋字 785 號之理由為核心,論述現行實務如何回歸《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行政處分」的一般要件認定,不再區分影響是否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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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宣告,公務員針對其權利受侵害之人事行政行為,均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現行保訓會實務據此揚棄過去的「重大影響說」,全面回歸《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之客觀要件判斷是否構成行政處分,落實憲法訴訟權之保障。 【論述】 一、過去實務見解及其背景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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