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1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四 題
四、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不服,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之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後,未獲救濟,是否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以茲救濟,且理由為何?請依照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之意旨,予以分析。(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的核心在於「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對公務人員救濟體系的重大改革。考生必須解釋傳統「管理措施/工作條件」與「行政處分」的區別如何被打破。重點應放在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的精神,以及對《公務人員保障法》現行雙軌救濟(復審 vs. 申訴、再申訴)之解釋變革。建議分配 22-25 分鐘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