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13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 題
📖 題組:
某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甲(政治任命)、專門委員乙(機要人員任用)、里幹事丙(委任第五職等)及里長丁,因公園修繕工程合謀收取回扣,經偵辦、起訴、審理及各判處有期徒刑若干年,皆未獲緩刑。嗣後,市長應市議會要求,同意全案移送懲戒,試問:(25 分)
某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甲(政治任命)、專門委員乙(機要人員任用)、里幹事丙(委任第五職等)及里長丁,因公園修繕工程合謀收取回扣,經偵辦、起訴、審理及各判處有期徒刑若干年,皆未獲緩刑。嗣後,市長應市議會要求,同意全案移送懲戒,試問:(25 分)
移送程序為何?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考生對《公務員懲戒法》移送程序的熟悉度,解題關鍵在於先「辨別人員身分與職等」,接著套用懲戒法第24條的「移送雙軌制(以九職等為界)」。此外,必須敏銳察覺「里長」的陷阱,里長為地方民選公職人員,非屬懲戒法適用對象,應回歸《地方制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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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不同任用身分及職等之人員(政務、機要、常任公務員與民選里長)涉犯刑事案件,其移送懲戒之法定程序與適用對象差異。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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