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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3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 題

📖 題組:
公務人員甲為地方特考三等經建行政類科考試及格分發任用,現任某區公所經建課課長,有人匿名檢舉其於 111 年 11 月取得加拿大國籍,經人事單位於同年 12 月 10 日查證屬實。試問:(25 分)
服務機關應如何處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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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公務人員任職期間取得雙重國籍,應立即聯想《國籍法》第20條(免除公職)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事後取得外籍應予免職)。解題關鍵在於正確引用現行法條項次(第28條第4項,非第2項或第3項),並釐清免職生效日(溯自取得日)、薪資追討(依法追還)及職務行為效力(基於法安定性對外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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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務人員於任用後取得外國國籍,服務機關應如何處置其身分,且其免職生效日、已領俸給及職務行為效力應如何處理?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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