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13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 題
📖 題組:
公務人員甲為地方特考三等經建行政類科考試及格分發任用,現任某區公所經建課課長,有人匿名檢舉其於 111 年 11 月取得加拿大國籍,經人事單位於同年 12 月 10 日查證屬實。試問:(25 分)
公務人員甲為地方特考三等經建行政類科考試及格分發任用,現任某區公所經建課課長,有人匿名檢舉其於 111 年 11 月取得加拿大國籍,經人事單位於同年 12 月 10 日查證屬實。試問:(25 分)
服務機關應如何處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與《國籍法》第20條關於「雙重國籍」的處理規定。解題關鍵在於區分「任用時已有(撤銷任用)」與「任職期間取得(免職)」的不同法律效果,並依序依「實體要件」、「行政程序」及「後續法律效果(生效日、職務行為效力、俸給追還)」三個層次進行完整論述與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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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現職公務人員於任職期間取得外國國籍之免職事由、行政程序,以及免職生效日、職務行為效力與俸給追繳之法律效果。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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