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3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 題
📖 題組:
某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甲(政治任命)、專門委員乙(機要人員任用)、里幹事丙(委任第五職等)及里長丁,因公園修繕工程合謀收取回扣,經偵辦、起訴、審理及各判處有期徒刑若干年,皆未獲緩刑。嗣後,市長應市議會要求,同意全案移送懲戒,試問:(25 分)
某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甲(政治任命)、專門委員乙(機要人員任用)、里幹事丙(委任第五職等)及里長丁,因公園修繕工程合謀收取回扣,經偵辦、起訴、審理及各判處有期徒刑若干年,皆未獲緩刑。嗣後,市長應市議會要求,同意全案移送懲戒,試問:(25 分)
是否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到「刑懲併行原則」。首先思考刑罰與懲戒處分在目的、保護法益及性質上的根本差異;接著引述《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作為大前提;最後將題目情境涵攝,說明對同一違法行為分別課予刑事制裁與行政懲戒,不構成一事不二罰之違反,並敏銳點出題幹中「里長」身分不適用公懲法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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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務員因同一違法失職行為,於受刑事有罪判決後復經移送懲戒,是否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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