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9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一 題
📖 題組:
四、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若有違反,將依同法第22條之1處以刑罰。試問: ㈠何謂「公務員離職前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試舉例說明之。(10分) ㈡若公務員違反上述規定,得否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懲戒?(15分)
四、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若有違反,將依同法第22條之1處以刑罰。試問: ㈠何謂「公務員離職前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試舉例說明之。(10分) ㈡若公務員違反上述規定,得否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懲戒?(15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何謂「公務員離職前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試舉例說明之。(10分)
思路引導 VIP
- 法律定義:引用《公務員服務法施行細則》或銓敘部歷來之函釋(現行多參照施行細則相關概念)。重點在於「業務往來」、「監督」、「管理」。
- 構成要件:包括:(1) 承辦該事業之營利業務;(2) 監督管理該事業;(3) 對該事業之業務有准駁權限。
小題 (二)
若公務員違反上述規定,得否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懲戒?(15分)
思路引導 VIP
- 懲戒對象:公務員懲戒法是否適用於「已離職公務員」?是的,依懲戒法第2條,只要違法失職行為是在「任職期間」發生,即便事後離職亦可懲戒。但本題的行為(違反旋轉門)是發生在「離職後」。
- 爭點解析:離職後之行為是否構成懲戒事由?
旋轉門條款核心定義
💡 公務員離職後三年內,禁止任職於離職前五年內職務直接相關之企業。
🔗 旋轉門條款法律效力判定鏈
- 1 職務追溯 — 檢視離職日前5年內曾擔任之所有公務職位性質。
- 2 關聯判定 — 確認職權是否涉及對營利事業之管理、監督或准駁。
- 3 禁令限制 — 離職後3年內禁止至該企業擔任董事、顧問等要職。
- 4 罰則發動 — 違反者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7條處刑罰及行政懲戒。
↓
↓
↓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行為禁止」與「職位禁止」之修法趨勢(現行法採職位禁止)。